新《公司法》对于债权人有哪些影响?

栏目:经济与法 时间:2024-08-19 来源:信之声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会议上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本次《公司法》修订是该法实施近二十年来较为全面系统的修订,体现了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夯实市场主体基础等国家意志。在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背景下,对于债权人有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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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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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首先,从债权人权益保障的角度来看,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武器。在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通常只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公司出资,即使公司面临偿债压力,只要出资期限未到,股东也没有义务提前出资。而新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再需要证明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可以直接将已经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作为被告,要求其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其次,从公司稳定的角度来看,新公司法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清偿,公司可能会面临破产或重组的风险。而通过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可以为公司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帮助公司度过难关,保持其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
此外,新公司法规定也有助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稳健经营和良好信誉是吸引投资和扩大业务的关键。通过要求股东在公司面临偿债压力时提前出资,可以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信誉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合作机会,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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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东不完全豁免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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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首先,当股东转让其已认缴但尚未到达出资期限的股权时,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这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股权转让协议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因此出资义务应由受让人承担。
其次,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将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稳定,防止因股权转让而导致的出资义务落空。同时,这也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公司资本的充实是债权人利益得以保障的基础。




此外,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这种情况下转让股权,那么转让人和受让人将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那么责任将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并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旨在规范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问题,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稳定,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该法条也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通过明确公司债务的清偿原则、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债权实现的效率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了解并熟悉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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