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法律行为。但实践中,不少企业因缺乏对于合同风险的防范意识,导致企业权益受损。本文整理出一些风险点,以期帮助企业提前防范法律风险,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对于大部分合同一般具有的要素进行了不完全的列举。但是,第四百七十条中列举的合同要素并非均为影响判断合同成立的必要要素。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即为合同的必要要素。比如出现合同主体不存在或出现错误、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相应的资质已超过有效期限等,都会导致合同无效。公司在签订协议时,若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质审查不够严格,则可能会因对方缺乏必要的履约能力,导致公司的合同利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进而对公司造成潜在的商业风险。防控措施:在交易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严格按照《民法典》及公司内部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起草、审核合同内容,对重要条款严格把控,避免因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不确定影响交易稳定。
二、合同相对方谈判、签署代表未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律风险合同相对方谈判、签署代表一般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代表人只有取得公司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才能代表公司进行谈判、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如该代表人未能提供所在公司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旦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合同相对方对其该代表人的行为予以否认,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防控措施:合同相对方如系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合同,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有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印章。
三、合同签订过程中对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其中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条款不仅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为重要最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如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对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合同必备条款约定不明,就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争议,造成举证困难,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防控措施: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参照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作出详细的约定。履行中,发现对具体事项缺少约定,企业可先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就缺失要素作出补充约定。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标的物质量异议未及时书面提出法律风险04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约定检验期间的,公司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公司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超过质量异议期间将导致公司丧失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的实体权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防控措施:公司接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应对所接受的标的物在法定或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检验,并在发现质量瑕疵时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并保留通知的相关证据,以备对自身的相关权利进行保护。信凯律师提示:通过加强合同风险防控意识,企业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护自身权益。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务必保持严谨、细致的态度,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准确、合法。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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