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吗?

栏目:经济与法 时间:2024-08-19 来源:信之声
导读

在商业活动中,债务和债权互为表里。债务人需要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而债权人则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与金额进行还款。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时会采用质押的方式以确保债权实现。本文将探讨债权人如何通过债务人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来实现债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银行创新融资产品提供了有效平台,有助于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从而优化营商环境,故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进行融资仍为现实需求。


那么,如何操作才能实现债权呢?

以下是实现债权的步骤:

一、确定应收账款:首先,债务人需要将其现有的应收账款整理清楚,明确哪些款项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以及对应的客户、金额以及债权属性。这些信息将作为质押的基础,以便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能够准确地找到对应的应收账款。

二、设立质权:在确定了应收账款后,需要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即保理人。设立质权的过程通常包括签订保理合同、办理质押登记等手续。在保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债务人和保理人的权益、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还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便在法律上确立质权的效力。


三、实现债权: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通知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时,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通知的方式可以包括书面通知、当面或电话催收等;
2.行使质权:在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要求保理人优先受偿。行使质权的方式可以包括保全、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
3.支付利息:在行使质权的过程中,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应收账款余额×逾期天数×日利率;
4. 解除质押:若当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保理人应当将质押的应收账款返还给债务人,并解除质押。解除质押的过程包括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等手续。


信凯律师提示,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可以有效地实现债权。然而,质押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保理人滥用质权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谨慎选择质押对象和担保方式,以降低风险。若在此期间发生纠纷,债权人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程序及时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让“双保险”有效发挥其保障作用。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①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②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③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④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⑤第七百六十八条 【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文末彩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本期供稿:陈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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